兹就原告起诉答辩人不正当竞争答辩如下:
原告所谓答辩人“自2012年开始至今,被告在其公司网站以及天涯等论坛发布大量虚假信息、捏造、歪曲事实,对原告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进行恶意诋毁和诽谤”完全违背事实,其起诉的事实和理由均不成立。请求贵院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讼主张并判令其承担答辩人应诉的全部合理支出。理由陈述如下:
一、原告所提供的四组证据都不能证明其所主张的证明内容,不能支持其诉讼主张。
1、证据一:上海市浦东公证处《公证书》
《公证书》只能证明答辩人网站有涉及原告的内容,不能证明这些内容不真实。
答辩人网站相关文章都是对原告侵犯答辩人著作权、抄袭答辩人专利产品及资料、伪造产品检验报告、假冒专利产品、冒用知名标识、冒用产品质量标识、销售伪劣产品、以虚假专利实施非法谋取政府资金及对外融资、串通招投标等违法甚至犯罪行为的揭露和谴责,且文章本身包含事实依据,原告主张上述文章内容是“虚假信息”、“捏造事实”与事实不符,原告也没有提供有效反证以证明其主张。因此,原告证据一所主张的证明内容不能成立。
2、证据二:《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决定书》 、实用新型专利证书
2.1、《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决定书》只能证明原告享有ZL200720077823.X号专利,不能“证明原告产品依法享有专利权”。因为审查决定没有证明原告的产品是按照其专利生产的,且事实上原告产品也不是按照其专利技术方案生产的,而是按照答辩人专利技术方案生产的。原告产品的核心元件节水芯覆盖了答辩人专利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同时也缺少原告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龙头母体”。
2.2、《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决定书》认定原告专利与答辩人专利存在以下区别:
原告专利:顺水流装配、有龙头母体
答辩人专利:逆水流装配、无龙头母体
并以上述区别特征的存在为由维持济辰专利继续有效。
原告水龙头的节水芯正是逆水流装配,也不存在其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龙头母体”,即原告产品与其专利无关。
根据该审查决定,原告专利和答辩人专利属于不同的技术方案,原告将按照答辩人专利技术方案生产的产品冠以原告专利号宣传、销售,属于显然的假冒专利产品行为。
2.3、专利的价值在于产业化,不能实施的专利等同于废纸。原告专利并没有实施,其实施的是答辩人的专利,原告以其专利及虚假实施多次申请、获取政府资金及作价对外融资已涉嫌刑事犯罪。
2.4、原告主张与答辩人之间的专利纠纷已解决违背事实。
首先,原告产品仍在抄袭答辩人专利;其二,专利复审委员会决定未涉及原告专利说明书抄袭答辩人产品资料即原告侵犯答辩人著作权;其三,原告假冒专利产品的说明书仍在抄袭答辩人产品资料。
3、证据三: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
证据三包括两份检验报告,即“节水龙头检验报告”和“恒流节水龙头检验报告”(以下简称检验报告1、检验报告2)。这两份检验报告都不合法、其检验结论无效,不能证明原告产品合格、更不能证明答辩人恶意诋毁原告。
3.1、检验报告1、检验报告2生产单位造假,报告无效。两份检验报告的生产单位都是原告,而原告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是“节能工程、环保产品、能源、水处理专业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节能、环保产品、水处理设备的销售”,不涉及产品生产;其ISO质量认证范围是“节水卫浴产品的销售和服务”,也不涉及生产。因此,原告不但没有生产资格,实际也没有生产活动,即原告不是上述检验报告送检样品生产单位,样品来源不真实,检验报告无效。
3.2、检验报告1程序违法,检验结果无效。
其一、水龙头是普通五金产品,没有必须依赖送检单位专用设备检测的理由,即没有不在检验机构检验而要在送检单位进行检验的正当理由;其二、原告ISO质量认证范围是“节水卫浴产品的销售和服务”,不涉及产品开发与生产,表明原告没有相应的、经过计量认证的试验、检测设备,即检验条件不符合相关规定,检验结果无效。
3.3、检验报告只对样品负责,即使检验报告有效且内容真实,也只能证明送检样品合格,不能证明原告产品合格。
3.4、原告本应于2015年4月9日到期的ISO质量认证证书已被认证机构撤销,证明原告实际经营活动中质量保证体系早已缺失、质量不能保证。
3.5、GB18145-2003是国家强制性标准,原告产品包装盒上标注了此标准号,但原告销售的JC系列水龙头(即除检验报告2涉及的SZ(T)001型号外)没有该标准的检验报告,原告所主张的“依法检验合格”无从谈起。
3.6、答辩人《上海济辰节能公司节水龙头检验报告严重造假》及《上海济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伪劣节水龙头解剖》下面链接的天涯网友“水居士2011”对原告招商广告的跟帖都以实验数据证明检验报告1造假。
3.7、水龙头新国标GB25510-2010规定0.1~0.3MPa水压下流量均匀性≤6L/MIN,国际公认最先进的澳大利亚标准规定流量均匀性为≤2L/MIN,证明检验报告1恒定流量6.5L/MIN、即流量波动为0的检验结果超越了现有技术水准,是不真实的。
3.8、检验报告2的流量均匀性检验结果为0.035l/s,即流量波动为2.1L/min,也否定了检验报告1的恒流量6.5的检验结果。
3.9、答辩人曾就检验报告1向上海市技术监督局举报。上海市技术监督局要求上海市质检院就该报告向我所作出书面说明,该院也仅以原始资料灭失为由推脱无法核实检验结果,并未否认我所举报内容。
3.10、检验报告2的产品型号是SZ(T)001。此型号并未出现在原告的产品列表中、也不符合原告产品型号编排惯例,答辩人从未见过该型号产品,不知为何物,也从未对该产品发表过评论。该产品合格与否与本案无关。
4、证据四:公证费、律师费发票
答辩人不存在侵权行为,上述费用与答辩人无关。
二、原告串通超投标,涉嫌犯罪
1、在“2013年度上海市居民用老式水嘴更新项目”政府采购招标中原告以虚假资料投标并中标,违反招投标法及政府采购法。原告竞标资料中的虚假资料包括:产品检验报告、质量证书、经营方式、经营规模、经营业绩等。
2、原告中标产品进货单价15元,零售价22元~25元,中标价格高达成本价的3倍、零售价的近2倍,远远超出合理价位! 涉嫌国有资产大量流失。
3、招标方公布的安装数量是19980只,原告同期中标产品采购数量约11000只,涉嫌国有资产流失。
综上所述,原告的违法行为不但严重损害国家利益,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同时也对包括答辩人在内的业内同行构成不正当竞争,严重侵害了答辩人的合法权益。答辩人以事实为依据,揭露、谴责原告的违法行为,既是一种维权行为,也是行使法律赋予的社会监督功能,合理合法,不存在原告所谓的侵权行为。
原告对自己的违法行为十分清楚,在此前提下起诉答辩人,属于显然的恶意诉讼,请求贵院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并判令其承担滥用诉权给答辩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此致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成都其昌节水器具研究所
2014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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